(2015)蓝执恢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董文华、万向利、黄治旺、吴争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董文华,万向利,黄治旺,吴争江,杨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董文华,男,1970年2月14日生,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万向利,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治旺,又名黄治龙,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吴争江,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密,女,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刚与董文华、万向利、黄治旺、吴争江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201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董文华、万向利、黄治旺、吴争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005.3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董文华工资12588元。被执行人吴争江交纳了赔偿款7200元。互负连带责任的另案被执行人李晓勇向本院交纳赔偿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刚均已领取上述执行款。2010年8月23日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李刚司法救助100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蓝执字第29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董文华、万向利、黄治旺、吴争江均已刑满释放,外出打工,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李刚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恢字第000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条件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