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邸改成、张正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邸改成,张正菊,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9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地址唐县国防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0371141-3法定负责人杨东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伟、杨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改成,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正菊,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唐县光明路。法定代表人赵娜。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诉被告邸改成、张正菊、唐县中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张翼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