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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邓磊与杨如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磊,杨如朋,冯伟,禚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邓磊被执行人杨如朋被执行人冯伟被执行人禚连洪申请执行人邓磊与被执行人杨如朋、冯伟、禚连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禚连洪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