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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碧秀与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概念轴承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碧秀,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概念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碧秀。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概念轴承厂(组织机构代码:L2545403-6),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工业区20幢-1号。经营者:石昌兴。申请执行人何碧秀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概念轴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7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概念轴承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