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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怀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玉X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怀X,晁玉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民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怀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玉X。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晁怀X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晁怀X,被上诉人晁玉X的委托代理人卢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父亲晁广X在2004年去世,原告的母亲冯彦X在2015年12月30日去世。原告的父母有两个子女,原告是长女,长子为残疾人,于2007年6月去世,无子女。冯彦X生前由村民陈玉X伺候六年多,由晁怀文伺候两个多月,自2013年6月开始由被告晁怀X(系冯彦X本家孙子)伺候到2015年12月30日冯彦X去世。2015年3月31日,由被告晁怀X代笔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本人自和陈玉X伺候协议解除之后,连带五保被撤销,近年来家里一切生活都由我孙子晁怀X负担了,所以,我为了在我百年之后,有人刁难,特立此遗嘱为证,如下:1、本人现生活起居一切结由晁怀X负担。2、四间房屋院落归晁怀X所有,别人无权干涉。3、对我百年之后的费用,由晁怀X承担。4、凡公开争占土地费,由我女婿和晁怀X协商处理,以晁怀X为主要责任人。附加:此项由晁怀X全权处理。”并有冯彦X、冯X娥、唐兴X、白振X、晁玉X、白井X、晁怀X、刘淑X及见证人晁槐X签字按手印。2013年张承高速开工建设,征用了原告母亲冯彦X家庭土地,给付占地补偿款105977.60元。陈玉X得到补偿款42606.20元,被告晁怀X得到补偿款63371.4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母亲冯彦X生前立的遗嘱只对生活费及四间房屋院落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对土地补偿款没有明确约定,从遗嘱上不能证明土地补偿款应归被告所有,故应由法定继承人晁玉X继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3371.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晁怀X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晁玉X占地补偿款63371.40元。宣判后,晁怀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南关乡出具的调解协议和补偿协议;2、村委会证明;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母签订的养老遗嘱并有被上诉人及其丈夫、女儿签字;4、朱恩X、姜百X、姜月X、刘淑X证明材料,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母亲是村民陈玉X和上诉人养老送终,被上诉人虽为亲生女儿却没有尽赡养义务,已丧失法定继承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有遗赠抚养协议,就应按协议办理,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对土地补偿款没有明确约定给上诉人,但也没有约定把土地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认定有悖于养老遗嘱的用意。同时《继承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亲生女儿,不尽赡养义务,把年迈老母推给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村民,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以及对人类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法院都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晁玉X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没有依据。答辩人是冯彦X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自己身体条件不好,侍奉母亲能力欠缺,加之冯彦X嫌弃,不愿意与答辩人一起生活,所以,在陈玉X侍奉6年半的时间里,签订协议有答辩人及其丈夫白振X,平时也是由答辩人一家供应米面,陈玉X只是负责做饭,送饭等。二、即使按照被答辩人的意思,答辩人丧失继承权,占地补偿款理应由被答辩人所有,这一说法没有依据。如果答辩人丧失了继承权,冯彦X还有自己的妹妹冯X娥,她就是法定继承人,也不会归被答辩人所有。三、被答辩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是对法律的曲解。《继承法》第13条第4条款的规定是在亲属之间,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之间履行义务不均衡的情况下,尽赡养义务多的可以多分继承财产。被答辩人属于继承人之外的人,该条款不适用于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人。四、被答辩人上诉称“本案有遗赠抚养协议,就应当按协议办理。遗赠协议明确记载着”凡公用征占土地费,由我女婿和晁怀X协商处理”,该记载没有明确规定占地补偿款的归属。五、由于被答辩人家庭离冯彦X家有5里路,老人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庭,邻居陈玉X侍奉一些生活内容,而不是生活的全部,被答辩人生活的物质来源有社会救济,答辩人的供养,有病由答辩人负责。发丧由答辩人负责。被答辩人书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无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冯彦X于2015年12月30日去世,对于死后遗产的处理,其生前签有遗赠抚养协议两份与遗嘱一份。被继承人冯彦X在2013年签订的两份遗赠抚养协议中均表明案外人陈玉X因对其照顾抚养,可依照协议分得征地补偿款4266.20元,当事人双方对此部分款项的分配均无异议,对剩余的63371.40元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被继承人冯彦X与上诉人晁怀X签有遗嘱一份,但遗嘱中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约定不明,故此部分款项应按照法定继承确定其归属。晁怀X上诉称按照《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晁玉X并未对其母亲尽赡养义务故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但晁玉X为第一顺位中唯一的继承人,上诉人晁怀X并非被继承人冯彦X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晁怀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00元,由上诉人晁怀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立波审 判 员  陈建民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