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恢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名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门峡。法定代表人:亢鹏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法定代表人赵舒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陕民初金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2.535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