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732号原告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何瑛。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法定代表人许志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9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市福泰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