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红光、翟海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施红光,翟海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463号原告: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新民街西端。法定代表人:王伟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洋、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红光。被告:翟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施红光、翟海萍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浙江天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