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荆持申请执行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持,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荆持,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附楼231房间。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董事长。(2016)内0291执249号荆持申请执行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玉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49号荆持申请执行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