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黎友进、黎友珍等与雷伟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友进,黎友珍,黎友芬,雷伟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45号申请人:黎友进,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558。申请人:黎友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563。申请人:黎友芬,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528。被申请人:雷伟舜,男,住广东省台山市。驾驶证号:×××1115。申请人黎友进、黎友珍、黎友芬与被申请人雷伟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准许黎友进、黎友珍、黎友芬提出的财产保��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人黎友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J×××××号小型轿车。二、在人民币3万元价值范围内,扣押雷伟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J×××××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树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美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