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该××职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冠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存款579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