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红丽与被执行人王德兴、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丽,王德兴、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于红丽被执行人:王德兴、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于红丽与王德兴、山东瀚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德城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0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