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车家泉与被申请人张成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家泉,张成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81号申请人车家泉,男,1962年7月5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高全萍(特别授权),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张成彬,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车家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成彬驾驶的XXXXXX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成彬驾驶的XXXXXXX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