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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安心、陈勇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安心,陈勇钧,蒋艳霞,郭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047号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天高,董事长。被告:张安心。被告:陈勇钧。被告:蒋艳霞。被告:郭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心、陈勇钧、蒋艳霞、郭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