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安心、陈勇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安心,陈勇钧,蒋艳霞,郭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047号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天高,董事长。被告:张安心。被告:陈勇钧。被告:蒋艳霞。被告:郭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心、陈勇钧、蒋艳霞、郭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