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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蔺海云与孙明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海云,孙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蔺海云,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明先,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海云与被执行人胡建梅、孙明先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