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蒋小菁与被执行人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浚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菁,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浚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464号申请执行人蒋小菁。被执行人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镜祥。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浚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益昌。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小菁与被执行人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浚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84元(人民币,下同),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浚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浩源高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将执行款及执行费2634元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将执行款2584元转账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