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51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方某某,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栾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自由恋爱,并于198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方某1(1985年9月30日出生),现已经济独立。婚初感情尚好,后在2010年时发现被告有外遇,每天酗酒,去麻将社打麻将,经常打人,有家暴行为。使我俩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人2012年末因家暴离开家。2013年6月回家三天,被告把门锁换了,使本人长期无家可归,只能在外租房住,东躲西藏。我俩分居已三年半了,已成离婚的事实了。我们有一处使用权的房子,面积55.91平方米,在大东区某某街X号楼X单元X楼X号。现在房屋的使用权证没有了,对于该处房产的使用权我放弃,以后对于该处房产的任何权利我都不向被告主张了。还有一套在铁西区某某街X号楼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71.31平方米)是产权房,该房屋有贷款,对于该处房产我也放弃,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所有权房屋现价值356550元,使用权房屋价值我不清楚。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两处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及婚生子情况属实。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沟通不了所以产生矛盾了。我同意离婚,房屋情况属实,同意使用权房产及所有权房产都归我所有,贷款也由我偿还,不给原告补偿款。使用权房产现价值111820元,所有权房屋现价值249585元。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自由恋爱,198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方某1(1985年9月30日出生),现已经济独立。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婚后购买房产一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某某街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1平方米)。另原、被告婚后承租公有住房一套,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街XX号X-X-X室(建筑面积55.91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方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直管住宅租赁合同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表示同意铁西区某某街房屋归被告所有,不需要被告给付其补偿款,本院准予。坐落于大东区某某街XX号X-X-X室房屋系公有住房,原告亦表示同意该房屋由被告使用,其放弃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故该房屋由被告承租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二、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某某街XX号X-X-X室(建筑面积71.31平方米)房屋一处,归被告方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方某某偿还;三、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街XX号X-X-X室(建筑面积55.91平方米)房屋一处,归被告方某某承租使用;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0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