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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罗安锡与黄湧标、黄锭明、黄少娟、黄博濠、黄伟标、黄育君、林铭舜、林益宏、许少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锡,黄湧标,黄锭明,黄少娟,黄博濠,黄伟标,黄育君,林铭舜,林益宏,许少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826号原告:罗安锡,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黄湧标,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锭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少娟,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博濠,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伟标,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育君,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铭舜,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益宏,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许少娜,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安锡诉被告黄湧标、黄锭明、黄少娟、黄博濠、黄伟标、黄育君、林铭舜、林益宏、许少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安锡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安锡以经过亲友劝释,加上受伤不严重,交通不便等原因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罗安锡负担。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