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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512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张XX,陶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赵XX,女,19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青年街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陶XX,女,19XX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秦XX,男,19XX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职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XX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庆生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雷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