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2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2、将非法占地罚没款12610.20元缴至梨树县财政罚没专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2016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占用十家堡镇铁岭窝堡村一社、梨树至十家堡公路南侧土地建生产车间。该宗地占地面积2522.04平方米,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宗地落位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处以罚款12610.2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梨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询问时称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四平市金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 胡 海 峰审判员 : 赵 艳 萍审判员 :赵亚芬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