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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某、谭工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谭工作,亳州市谯城区木兰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谭工作,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木兰学校,组织机构代码68207944-8,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谭工作、亳州市谯城区木兰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