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幼杰,王志明,陈晓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财保2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多奇、康燕文,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被申请人李幼杰,男,汉族,1954年6月19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王志明,男,汉族,1957年9月7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陈晓进,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幼杰、王志明、陈晓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幼杰、王志明、陈晓进名下所有的价值3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