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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时虎强与被执行人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虎强,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时虎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冯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时虎强持(2015)洋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15.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超因诈骗罪已被本院刑处四年六个月,经查其无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