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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29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