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久春与王仁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春,王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3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春,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仁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公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尚欠执行款双方已另行达成履行协议,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东审判员 顾璟玥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