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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229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47年9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晁晓朋,男,汉族,1981年3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某1,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某2,女,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骁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