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亮喜与宣城市百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喜,宣城市百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722号原告:陈亮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百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其萱,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亮喜诉被告宣城市百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2016)皖1802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款196797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市百盛装饰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款196797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齐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