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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高晓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高晓荣,吴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20号原告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孵化楼4-A-21。信用代码:91120116058730196L。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369号海域广场1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杨峻,董事长。被告高晓荣,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吴炎芳,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庆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高晓荣、吴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342894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高晓荣、吴炎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342894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