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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财保31号申请人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柳树南村19号楼稀土小楼一层。法定代理人王明雄。被申请人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10号楼四单元202室。法定代理人李良。申请人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区支行马驹桥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755.47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北京日佳电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区支行马驹桥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万五千七百五十五元四角七分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罗宾斯鸿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