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雪萍与苏晓龙、杨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晓龙,刘雪萍,杨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晓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萍,农民。原审被告杨满强,农民。上诉人苏晓龙因与被上诉人刘雪萍、原审被告杨满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5)渭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杨满强由苏晓龙担保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刘雪萍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3分,2014年1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时,被告苏晓龙亦催促被告杨满强偿还原告借款,但杨满强仅清偿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15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法院调查笔录等。原审认为:原、被告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苏晓龙作为借款保证人,因双方对借款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未做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内,原告多次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保证责任未免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满强偿还原告刘雪萍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2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25日),共计19200元。2015年11月26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付;二、由被告苏晓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杨满强负担。宣判后,苏晓龙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向杨满强打电话询问借款归还情况,杨满强称,借款已还。直至2015年9月起诉前,被上诉人刘雪萍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要过钱。上诉人从来没有不知道张××这个人,法院对其的调查笔录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刘雪萍答辩称: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和杨满强催要过,杨满强清偿了至2014年9月的利息。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没有向其主张过权利与事实不符。庭审中,法院宣读了依职权向张××做的调查笔录,答辩人称法院没有出示该笔录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二审查明,一审庭审时,苏晓龙陈述:2014年1月份原告向其打电话催要(借款)后其给杨满强打电话催要。法院对张××的调查笔录证实,杨满强已离家1年多,家中无人,大门常年锁着。庭审时,法官宣读张××的调查笔录后,双方均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庭审笔录。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刘雪萍要求上诉人苏晓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4年1月25日至7月25日。上诉人在庭审中认可,被上诉人刘雪萍在2014年1月向其打电话催要借款,由此证明,被上诉人刘雪萍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苏晓龙主张了权利,2015年9月1日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提出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还提出原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均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苏晓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