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武晓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武晓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5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被告武晓磊,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武晓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