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凤军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军,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常凤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光,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凤军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被告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常凤军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常凤军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6,835.44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6,845.44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凤军。申请执行人常凤军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