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顾胜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顾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顾胜国。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顾胜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