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顾胜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顾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顾胜国。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顾胜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