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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水英与夏斌、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宋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176号原告张勇。被告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质疑,认为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核实,原告张勇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理解复杂的民事活动,且经征询其子宋建国、宋建设的意见时,宋建国、宋建设明确表示原告不能表达起诉的意思表示,故该诉讼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撤销。审 判 员 吴凤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