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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0387574-5。法定代表人龚兆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岷江里15-2-602,组织机构代码57233655-4。法定代表人郑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君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占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