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呂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76号申请人吕某某,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呂英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