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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0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梁卫培与中山市新长江学校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培,中山市新长江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708号原告:梁卫培,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友明,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青萍,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系被告之妻。被告:中山市新长江学校,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沙朗悦和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16165。负责人:魏日溪,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镜锋,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卫培诉被告中山市新长江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尚独任审理。经查:在原告梁卫培因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635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中山市新长江学校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9735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635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16)粤2071民初9735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6)粤2071民初9735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审判员 高 尚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小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