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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顾后俊与黄福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后俊,黄福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688号原告顾后俊。被告黄福轩,居民。原告顾后俊与被告黄福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后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