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顾后俊与黄福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后俊,黄福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688号原告顾后俊。被告黄福轩,居民。原告顾后俊与被告黄福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后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