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春贵诉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105号申请人:王春贵,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彭兰英,女,195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丘兴荣,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丘兴华,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丘兴富,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丘兴梅,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春贵与申请人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春贵与申请人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春贵一次性赔偿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因丘佳林交通事故死亡的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638534.5元。此赔偿金分二期支付:第一期,2016年4月28日之前已支付人民币12.5万元整;第二期,剩余赔偿金人民币513534.50元由王春贵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打入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提供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长汀支行”卡内。二、双方驾驶的车辆损失费均由王春贵承担。三、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事宜均已处理清楚,在王春贵履行完协议内容后,彭兰英、丘兴荣、丘兴华、丘兴富、丘兴梅自愿放弃向王春贵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