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行初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彭王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02行初00049号起诉人彭王安。2016年6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彭王安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逾期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将被告逾期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给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并追究其主管人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彭王安因特殊病种异地门诊费用报销问题向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进行异议审查并中止了行政复议。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异议审查说明》(以下简称异议审查说明)。现彭王安认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作出异议审查说明,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作出的异议审查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彭王安不是该行为的相对人。故彭王安针对异议审查说明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王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燕芬代理审判员 邹一立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裘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