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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剑与叶良聪、陈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叶良聪,陈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196号原告:张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良聪。被告:陈伟富。原告张剑与被告叶良聪、陈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叶良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陈伟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剑的委托代理人陈政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良聪、陈伟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叶良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伟富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原告催讨无果,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良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伟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叶良聪、陈伟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