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冠臣、刘俊英与牛延晶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冠臣,牛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86号申请人:于冠臣,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牛延晶,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延晶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