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范永红、汪艳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霞,汪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高彩霞,女。被执行范永红,男。被执行人汪艳梅,女。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范永红、汪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仲江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