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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范永红、汪艳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霞,汪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高彩霞,女。被执行范永红,男。被执行人汪艳梅,女。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范永红、汪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仲江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