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申全与陈绍镜、鲁建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全,陈绍镜,鲁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李申全,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河市镇。被执行人陈绍镜,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高桥镇。被执行人鲁建芳,女,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高桥镇。申请执行人李申全与被执行人陈绍镜、鲁建芳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