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004-8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03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吕少江,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吕少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004-801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坚雄。委托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少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吕少江侵犯著作权纠纷八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2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