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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桃建非法拘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桃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桃建,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玉隆电玩中心负责人。2010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2015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桃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桃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李桃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桃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桃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桃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桃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桃建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李忠强审 判 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