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家珍、顾阿根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珍,顾阿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家珍。委托代理人李汉平(受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乐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顾阿根,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家珍要求宣告顾阿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家珍诉称:其系顾阿根妻子,顾阿根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自2003年年底无故失踪,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顾阿根死亡。经查:顾阿根,男,1942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朝霞新村104号403室。顾阿根与陈家珍系夫妻关系。2003年年底,顾阿根无故失踪。随后,顾阿根家属多方寻找,现顾阿根下落不明至今。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顾阿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顾阿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山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顾阿根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现顾阿根下落不明已逾10年,可推定其已经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阿根死亡。本案公告费600元,由陈家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建春人民陪审员 吴晓平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