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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钱玉林与颍上县十八里铺镇十八铺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林,颍上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钱玉林,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