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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发旺与张现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现土,李发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现土,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旺,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上诉人张现土因与被上诉人李发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现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现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现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现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