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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吴春林、吕广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春林,吕广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梁科杰。被执行人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春林,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吕广雯,女,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春林、吕广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景明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彬彬 搜索“”